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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这重还是不重?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9/7/10     关注次数:     二维码分享

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和同乡朋友王亚军,在河南新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先后掏了两窝小鸟共16只,分别卖给郑州、洛阳、辉县市的买鸟人。经鉴定,16只小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闫啸天因此获刑10年6个月。

此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被称之为“大学生掏鸟案”。

▲闫啸天读大一时学生照。

7月8日此案又起波澜:当日下午6时许,河南新乡中院一会议室内,会议桌这边坐着闫啸天父母,对面坐着河南高院法官。法官把(2017)豫刑申18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交给了闫啸天父亲闫爱民。

通知书上载明,闫爱民:你因被告人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对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和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猎捕隼鸟只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交证人郭方毫、郭泽亚等人证言予以证实”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经我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驳回申诉。

记者注意到,通知书的最后写道:望服判息诉。可闫爱军并不打算息诉,他打算向最高法申诉。“只数认定不清,此前公检法人员收受贿赂,判决不公。”

准备申诉的闫爱军很矛盾,因为在狱中服刑的儿子告诉他,别告了,告不赢。

▲河南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一审判决:10年6个月,罚金一万元

2014年7月的暑假,还没满20岁的闫啸天在老家高庄乡,因掏鸟而惹祸。

辉县市法院审理查明,7月14日左右的一天,闫啸天和王亚军在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后逃跑1只,死亡1只。2014年7月18日,闫啸天、王亚军卖到郑州7只,以150元价格卖给贠荣杰1只。闫啸天独自卖到洛阳市2只,卖了280元。

法院还查明,7月26日,闫啸天从平顶山市人张某手中购买凤头鹰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7月27日,闫啸天和王亚军在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

2015年5月28日,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一万元。

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0年。贠荣杰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年。

今年7月9日,记者梳理一审判决书发现,辩方的重点有三个:“鸟的只数是多少”、“明知不明知是二级保护动物”、“认定为二级保护动物仅凭两张图片”。

闫啸天代理律师付建补充道,根据2000年12月1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最主要的两个标准,一是数量,二是价值和非法获利所得。“非法所得很少,数量很关键。”

辩方的观点并未被一审法院采纳,一审法院认为,闫啸天和王亚军两人向侦查机关供述他们掏了16只。后续在出售时留下的聊天记录、手机信息等证明他“已经明知”。

此外,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主任黄群出庭解释,通过图片鉴定为二级保护动物是有法律效应的。“这是根据专家长期做的图谱来鉴定这些鸟的种类保护级别”。

▲闫爱民(右)和律师付建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合影。

二审维持原判后家属自首:向司法人员行贿

2015年5月28日,新乡市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作出(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128号裁定书。裁定书上说,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4月26日,新乡市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上载明:申诉人对该案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被驳回一个月后,闫爱民和王亚军父亲王不井主动向新乡市检察院自首:他俩曾9次向辉县市公检法部门办案人员或领导行贿,数额从数万到几百,行贿形式有现金、购物卡和电话缴费等。

7月9日,闫爱民接受采访时说:“不服新乡法院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想用行贿这个事实来推翻判决。公检法人员行贿了,作出的判决公平吗?闫爱民称,他向多名司法人员行贿,最大一笔行贿数额是3万元,给了辉县市检察院公诉人,行贿总额四、五万元。”

自首之后,新乡市检察院立刻介入调查。介入调查之后,相关人员如何处理,新乡官方并未对外公布。7月9日,上述河南高院法官告诉记者:“都处理了,收钱少的给了处分,收钱多的那个公诉人被判了刑。”

闫爱民用自首行贿“对抗”新乡市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并未如愿。

上述法官表示,受贿的司法人员受到了该有的处罚,但他们的犯罪行为没能影响到公正判决。“收了你的钱,还判的你不满意,这说明什么?受贿和判决是两回事。”

▲闫爱民称,竖梯子处为案发现场

郑州买鸟人立功减刑后不愿再发声

记者了解到,辉县市和新乡市两级法院均审理查明,闫啸天、王亚军卖到郑州7只燕隼。但开始没有查实郑州买燕隼之人是谁。

这名买鸟人叫方世博。方世博代理律师王高飞向记者介绍,方世博今年27岁,在郑州开店卖宠物狗。他与闫啸天通过QQ认识后,有了“买狗送鸟”的想法。2016年8月19日,也就是闫爱民向新乡市中院二次申诉期间,方世博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拘。

王高飞强调,方世博供述,他花了320元向闫啸天买了4只燕隼,并非7只。这一度让闫爱民再次找到了“只数”不清的有力证据。可法院并没有采信方世博的供述,法院认定,方世博花800元购买了7只。闫爱民的希望再次落空。

王高飞介绍,2019年4月26日,方世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在辉县市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检方出示了一组证据,载明方世博检举看守所一嫌疑犯有盗窃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这是立功的证据,基于此,公诉机关建议量刑5年。可法院当庭宣判,方世博买了7只燕隼,因有立功表现,判决2年10个月。

现如今,方世博已出狱。出狱之前,方世博父亲和闫爱民会有交流和沟通。但如今,交流和沟通断了。

在法院未判决之前,方世博父亲曾多次向记者介绍,他儿子只买了4只,不是7只。判决之后,方世博父亲多次婉拒了记者的采访。他表示,是4只燕隼和还是7只不重要了,儿子已出狱,平淡过日子最重要。“不想再发声了,只想生活不被打搅。”

爱子心切的闫爱民准备向最高法申诉

大学生掏鸟案案发至今快满5年。贠荣杰早已出狱,方世博前不久出狱,在狱中服刑的王亚军不再申诉,只有闫啸天认为自己不该判那么重,他心中还想着申诉。

闫爱民介绍,他每隔一个月就会去探视狱中的闫啸天。闫啸天想让他们申诉,可又心疼他们,认为他们苍老了很多。“他说他在狱中已经习惯了,会积极改造,可我知道他的心理压力一直很大。”

7月8日,上述河南高院法法官向闫爱民下驳回申诉通知书之前,双方有过一个多小时的交流。

法官说,本案由辉县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经新乡市中院二审及申诉审查,新乡市检察院申诉审查,并经高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这个案子关注度这么高,三级法院审了这么久,不是为难闫啸天,而是他确实犯了罪。”

面对这个说法,闫爱民情绪激动。他不停地重复着,认定只数有错,方世博只买了4只,法院却认定7只,方世博减刑后为什么不再发声。司法人员收了他的钱,这会影响司法公正。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办案时就没有去过真正的案发现场……

面对情绪激动的闫爱民,法官表示,可怜天下父母心。闫爱民不服可以向最高法申诉,这是他的权力。

47岁就已白头的闫爱民表示,他不服河南高院作出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将向最高法申诉。“大学生,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副省长,受贿1615万,获刑12年。我儿子判的重。”

代理律师付建认为,对于此类犯罪,本案的关键是鸟的数量至今没有查清,闫啸天掏鸟的时候有很多目击证人在现场,但是法院至今没有调查核实。“只要求查清楚到底掏了多少只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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